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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如何赔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这个是否要赔付关键还是在于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而终止劳动合同是不会给予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也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精神,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时,还要参考经济补偿条款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劳动者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而用人单位愿意续签,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劳动者就只能乖乖的打包走人,千万不要不知趣地的去找用人单位的麻烦。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用人单位觉得你是个人才,一般都会想法设法挽留,不但要续签,有的可能还要加薪升职。
如果用人单位不喜欢你,对你的评价并不是那么好,希望你早日走路,那么有可能要提高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或是门槛。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就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赔偿。
当然如果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因为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是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但是在具体操作中,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支付补偿金,会千方百计找出各种理由迫使你就范,让你自己放弃补偿金。
这就需要劳动者在维权时,收集好相关的资料,特别是续签的劳动合同的样本等,并和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认真对照,找出用人单位的法律错误,这个维权才有可能胜诉。
如果属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或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的,经济补偿金标准都是在用人单位工作一个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为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这个工资标准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扯皮的一个关键点,有的单位只同意按照当地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有的是对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对应该列入本人工资标准的没有计算进去或者少计算,所以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也是争议中一个敏感点。至于经济补偿的月数。
这个一般都是比较明确的,比如你在用人单位工作了3年就是3个月,工作了5年就是5个月,其中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要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照半年计算。一般原则没有问题,主要就是细节问题如果不注意,就有可能要吃亏。
总之,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如果属于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任何补偿的,只有个人打背包走路,该办理交接的办理交接,该开离职证明的去开离职证明。
如果属于单位不愿意续签,或是你本人愿意续签而单位提高了续签的条件,导致你无法续签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在公司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