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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案。
一天傍晚,乘客小阳叫到网约车,临近目的地时,经司机王先生同意,从后排打开右侧车门下车。此时,电动自行车主小李从非机动车道经过,与车门碰撞后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交警认定王先生负主责,小阳负次责,小李无责。
值得注意的是,王先生驾驶的汽车登记为非营运,投保时也以家庭自用名义,但事发时却从事网约车服务。
法院认为,王先生车辆实际从事营运活动,与投保性质不符,导致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故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免赔。
在此案中,网约车司机未在合适地点停车并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乘客小阳未尽到观察义务。考虑到车辆在司机控制下,应对停车位置和开门行为有更高注意义务。
因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
2、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乘客承担30%责任,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对该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