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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密云消防公告,在对当地某小区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中,消防救援支队发现该小区的两栋高层建筑疏散走道内各停放着一辆电动自行车。
消防救援人员立刻联系了车主,并要求其纠正这一违规行为。同时,结合近年来高层住宅小区火灾事故案例,消防人员还就《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现场法律普及教育。
然而,车主冯某和刘某拒绝配合改正。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冯某和刘某各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
据了解,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消防通道、楼梯间属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面临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如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高层民用建筑内,则适用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
即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