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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及成年人在直播中打赏产生纠纷的案件。
根据法院公布的信息,妻子高某在手机直播间结识了比自己小12岁的“00后”主播孙某。
两人的关系从线上互动逐渐发展到线下约会。孙某向高某表达爱意,并诱导她在直播间疯狂刷礼物。
据统计,9个月内,高某在孙某直播间使用的虚拟道具币数量高达900多万,其中孙某个人获得的直播收益折合人民币超过45万元。
一般直播平台虚拟道具与人民币兑换比例为10:1,而且打赏收入往往是平台和主播对半分。如此来看,高某在9个月内打赏了孙某超90万元。
丈夫杨某发现异常后,以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全部收益4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高某的直播打赏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她与孙某的线下见面并以恋人身份交往已经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
此外,她向孙某打赏的金额明显高于正常的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交往,并引导其进行打赏,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杨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孙某返还财产,这一请求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
最终,天津三中院判决孙某在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即22万余元返还给杨某。
值得一提的是,涉案主播已被直播平台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