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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因为各种情况不得不出借爱车的情况,但这背后往往蕴含着风险,如果借车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很容易给车辆所有人带来麻烦。
近日,山东高法就用相关案例,就“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担责后能否向车辆使用人追偿?”进行了科普。
案情:
2016年8月,被告高某无证驾驶登记在原告袁某名下的车辆在张店区某道路上倒车时,将步行的赵某撞倒,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赵某提起诉讼,某区法院判决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1074.4元,某保险公司于2017年6月支付赵某赔偿款61074.4元。
2021年3月,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向高某、袁某行使追偿权,某区法院判决高某支付某保险公司赔偿款61074.4元,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年8月,袁某与某保险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袁某于2023年8月16日支付案件过付款4万元,该款已由某区法院转付给某保险公司,并出具结案通知书,剩余款项某保险公司放弃。
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提起诉讼,向机动车使用人高某追偿:请求被告高某支付原告袁某垫付款40000元。
法院审理:
高某借用袁某的车辆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高某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对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袁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未审查高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就出借车辆,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过错程度,被告高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酌情认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袁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未审查高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就出借车辆,存在过错,酌情认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高某应支付原告袁某垫付的赔偿款28000元(40000元 x 70%),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高某支付原告袁某垫付的赔偿款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出借车辆需谨慎,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一方面要保管好自己的车钥匙、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无缺陷,另一方面出借车辆时要谨慎审查借用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是否存在饮酒后驾车的情况,避免出现因出借车辆不当发生事故需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