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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23年4月18日,王某到“闺蜜”刘某家做客,无意间看到刘某放在梳妆盒里的一件金饰,她一时起了贪念,趁“闺蜜”不注意,王某将金饰偷塞进自己包里,后以1.5万元的价格转手卖出。
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王某又对其另一“闺蜜”任某伸出了罪恶之手,她以相同的作案手法,盗走任某一套黄金饰品,转手卖出成功变现2万余元。
任某发现饰品失窃后立即报警。警方经侦查锁定王某并将其成功抓获,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王某第一时间赔偿两个“闺蜜”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寿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已达2000元未达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被害人出具了不再追究责任的谅解书,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