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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难免会存在多种交通事故,那么当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主要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就其损失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山东高法用实例进行了详解。
据介绍,2022年9月10日14时14分许,刘某由东向西步行过某十字路口,遇沈某驾驶一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车人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由于沈某驾驶的是自己租赁某公司的出租车,需要按月缴纳承包费,此次事故导致涉案车辆停运42天,按照本市系能源出租车月平均营业计算,沈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这期间23100元的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赔偿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行人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当行人、非机动车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才可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不适用本案。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