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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机动车撞死未拴绳宠物狗的案件,判决肇事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500元,驳回狗主人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7月9日,李某驾车经过季市镇某村时撞上姚某饲养的白色比熊犬,宠物狗死亡,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姚某将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比熊犬死亡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但李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比熊犬在户外没有拴绳,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姚某作为主人,在犬只出户时未束犬链,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与此同时,案涉道路属农村路段,路旁村居聚集,被告李某行驶在该路段时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结合犬只品种、饲养年限及市价,法院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1500元。
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主体须为自然人以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言,侵权人还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该案原告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是电动两轮车撞死未栓绳宠物狗,又会怎么判决呢?靖江法院也有案例。
2021年的一天,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因疏于看管,在未拴绳的状态下跑至马路上,与骑行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李某因电动车失控摔倒受伤,宠物狗也很快因撞击受伤死亡。
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李某要求宠物狗主人张某赔偿其损失6万余元。
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宠物狗主人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47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